1 总则


1.0.1 为规范风光储联合发电站设计,促进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 ,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发电装机容量为10MW及以上的并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下列联合发电站设计:
    1 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电化学储能联合发电站;
    2 风力发电、电化学储能联合发电站;
    3 光伏发电、电化学储能联合发电站。
1.0.3 风光储联合发电站的设计应以风能资源、太阳能资源条件以及电网接入条件等为设计依据。
1.0.4 风光储联合发电站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 发电装机容量是指光伏发电系统和风力发电系统安装的额定容量的总和,其中光伏发电额定容量是指逆变器的额定有功功率之和,风电额定容量是指风力发电机组额定功率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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